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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公益诉讼 让消费维权更有力量

陕西检察 2020-10-17

有关统计显示,“公益诉讼”成为网民关注的2019年全国两会热词之一。公益诉讼是特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公益诉讼当中,有一类和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那就是消费领域公益诉讼。

3月12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干警正在研讨群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陕西日报记者 吕贵民摄


“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这样描述个体消费者的维权困境。由于维权过程复杂、维权成本高,不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针对这种情况,由有关组织提起的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或可成为一条有效的维权路径。


那么,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目前发展情况如何?3月12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维权的有益补充

在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尚属新鲜事物。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消费领域矛盾凸显,社会各界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呼声高涨。”谈起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出现的背景,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表示,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一大亮点,就是吸收了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将环境和消费两类民事公益诉讼入法。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王浩公解释称,在消费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别于私益诉讼对具体特定的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李德才表示,这意味着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一旦提起,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能够通过一个案件对一个行业的侵权行为产生作用,有利于促使相关部门进行制度完善,而不仅是回应个体消费者的诉求。与此同时,这种影响力也能够形成警示、震慑作用,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
  

王浩公认为,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有利于破解维权难。由于信息不对等、维权成本高等原因,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法律支撑,有利于改变消费者的维权弱势地位。

让公益诉讼维权之路更顺畅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我国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经历了许多“第一次”。
  

“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不过,整体而言,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其中比较突出的困难是,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消费者协会,都面临较大的举证难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彭涛说,“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举证过程中,侵害的对象究竟是谁、侵害发生到什么程度等,其认定都存在困难。”
  

此外,对比人民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发现,各地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还是较少。
 

 彭涛提到,消费者协会过去在职能设置上仅有调解作用,增加公益诉讼起诉职能后,无论是在法律专业知识还是商品鉴定检测技术方面,都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规定由原告方预付诉讼费,这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在进行公益诉讼时面临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风险。
 

 “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方面,我省尚处于探索阶段。”李德才说,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方面形成更多共识和良好互动,共同推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开展。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提供侵权行为线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可以说,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王浩公很看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未来,认为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大有可为,希望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让消费维权更有力量。
  

他表示,一方面,应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消费者协会更多支持,使其有能力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实践。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扩大消费者协会起诉主体的层级范围,并赋予符合条件的其他消费者性质的组织以原告主体资格,使原告主体资格更为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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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日报

文字:孟珂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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