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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假记者敲诈勒索 获利不成被追责
近日,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鱼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鱼某某、胡某某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科以刑罚。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鱼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新闻工作者,非法办理新闻调查证,以砖厂手续不全、环保不达标、工人劳动保障不足等为由,对多地砖厂进行“调查”,威胁受害人要将上述问题曝光,并暗示可以出钱解决,以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
检察官提示:我国有严格统一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在我国境内采编新闻,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假记者、假证件的行为,影响了我国正常的新闻记者管理活动,损害了新闻记者的信誉,也破坏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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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建仓 叶雯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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