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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石某某等人涉恶案件二审开庭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万兴出庭履职

陕西检察 2020-10-17

3月27日,原审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在白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葛迪担任审判长,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万兴依法出庭履职。安康市县两级院部分干警和群众代表旁听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在白河县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其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恶势力特征,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王万兴检察长深入了解案情,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全面审查,为出庭履职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王万兴检察长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和上诉理由等,详细、明确地阐述了检方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石某某、莫某某、王某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犯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石某某、王某的量刑适当,建议依法维持原判,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在羁押期间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做出公正判决。整个庭审程序到位、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张驰有度,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态度,更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和担当,取得了良好效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康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检察长办理7件46人,副检察长办理3件58人,积极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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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世民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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