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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秦岭】啥?偷逮几只鸟,成了被告人!让检察官告诉你其中原由吧!

陕西检察 2020-10-18


随着天气转暖,出游踏青的人们逐渐增多,在田间地头,各种鸟儿不时用叫声吸引着人们的注意。或许有人会想,偷偷的逮几只,带回家养着玩,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吧?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小心!!!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


案 情


2018年7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王莽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人在王莽街办常旗寨村用粘网捕鸟。接警后,公安机关将正在长安区王莽街办一田地捕鸟的骆某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捕鸟工具竹竿6根、粘网3面、鸟15只,其中12只为当天猎捕,3只为带去的诱鸟。


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某粮店退休职工骆某,为了自养与贩卖,于2018年7月以来,连续数次在田地里使用竹竿、诱鸟、粘网等工具捕鸟,共捕获21只,在家中房顶用塔笼捕鸟19只;另在其家中查获鸟笼21个,装有各类鸟57只(其中28只系捕猎而来,29只系购买而来)。经鉴定,骆某捕获和购买的鸟类中包括乌鸫2只、八哥3只、大山雀1只、金翅雀37只、普通朱雀4只、树麻雀20只、灰头鹀3只、麦丽青1只、花蝴蝶1只。其中乌鸫、八哥、大山雀、金翅雀、普通朱雀、树麻雀和灰头鹀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麦丽青和花蝴蝶为一般鸟类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从骆某处查获的鸟类已由西安市长安区林业资源保护中心放飞。


2018年10月16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骆某犯非法狩猎罪,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骆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法院经庭审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骆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判决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释法


仅为了自己饲养而不贩卖,是否可以捕获野生鸟类?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保护秦岭野生动物资源,是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大自然生态链的完整,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共同繁荣,是我们民族既有的生态文明理念,也是一种生存、生活实际中得到验证的生存智慧,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必须继承发扬光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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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刘嘉亮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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