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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陕西检察 2020-10-18

近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了此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本案由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审查认为以方友泉为首的五名犯罪嫌疑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自2012年起,多次使用暴力、胁迫、软暴力等手段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先后作案二十余起,致使多名被害人受轻微伤、轻伤,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方友泉、叶家佳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逐个提出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判决撤销了方友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部分,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安国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叶家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丁司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被告人张晓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判决均未提出异议。


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该院党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专门办案组查微析疑,多次召开部室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判,确保准确诉讼。审理过程中,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斌列席了审委会,就案件定罪量刑等问题与法院深入交换了意见。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检和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坚持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全面履职、抓好落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办理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目前已有3案7人依法起诉至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斗争的士气,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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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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