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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子进城务工 见财起意被捕

陕西检察 2020-10-17

2018年的最后一天

中午还在工地干活的小霞突然离职了

正在所有人都感到意外的时候

舍友发现和小霞一起不见的

还有小坤的两台笔记本电脑

……



到底怎么回事

快跟小编一起看一看吧

家境贫困的小霞,小学没毕业便辍学回家务农。为了摆脱家庭贫困状况,她只身一人来到西安打工。很快,她认识了一起在工地干活的小坤,他们同住在工地附近村子的民房里。小坤每天晚上都会用电脑办公、画图纸,在睡觉前都会将两台笔记本电脑放在架子床上充电,这个习惯被小霞注意到了。


就是在那个即将迎来新年的夜晚,小霞离开后又偷偷返回居住的宿舍,趁小坤和其他室友熟睡之际,将小坤放在架子床上充电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U盘偷走后逃离。随后,小霞将偷来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藏匿于村子附近的桥洞底下,第二天趁周围无人时将电脑拿走后带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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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年伊始警察发现小霞可疑并传其谈话时

小霞并未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居然

打电话给小坤

谎称

自己是从别人手里花钱买来这两台笔记本电脑

并约见小坤见面将电脑还给他


最终侦查人员还是将一切真相揭开了

……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小霞。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本案中,小霞进入的员工宿舍具有供他人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但其居住的成员没有亲属关系,且有一定的流动性,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构成“入户盗窃”。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了小坤放在宿舍架子床上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U盘,被盗物品经过价格鉴定为3220元,盗窃数额达到了普通盗窃的标准,故认定为一般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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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赵燕妮  白媛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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