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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背后】受贿5000多万的居委会主任之诉

陕西检察 2020-10-17

用敬业和担当维护司法公正

本案的被告人于某是西安市雁塔区某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在代表该社区引资开发该村村民安置用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好处费5000万元。在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需要于某所在村配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时,于某不予配合,以公司向村民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该公司索取100万元好处费。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于某的受贿数额为5100万元,而一审法院仅认定3100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于某的受贿总额为5100万元,刑期由原来的十一年改判为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的金额由150万元改判为200万元,51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于某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金额高达5100万元,是“小官巨贪”的典型。中纪委廉政教育警示片《永远在路上》、《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该案在2018年举办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中,被评为5件“全省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之首,《西部法制报》对本案的成功抗诉和获评精品抗诉案件予以了报道。日前,该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之一。


仔细阅卷 察微析疑

2017年盛夏的一个上午,刚刚办完二十多人聚众斗殴案件的我微微松了口气,就看到内勤送来了77本卷宗、10张光盘的“大礼包”。在收案本上签收的时候,我看见了被告人的名字--于某,非国家工人员受贿行贿罪,这不是中纪委廉政教育警示片《永远在路上》中的那个于某吗?


被告人辩护律师两次来访,我按照《陕西省检察机关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热情接待,接收辩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耐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面对堆案盈几的卷宗,我加班加点,沉心静气地仔细阅读,逐一对证据进行梳理、整合,对涉案公司错综复杂的关系,我画出图表逐步厘清;对涉案公司的往来账目,我逐条进行核对,详细摘录,随着电脑上的文档越来越多,阅卷笔录上的标注越来越密,当事人以借款、公司股权转让等形式掩盖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一点点展现出来。158页共8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完成了,支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支持抗诉的意见也得到了处领导和分管检察长的同意。随后,省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书被送到了省法院,该案的二审抗诉正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充分准备 把握庭审

支持抗诉只是办案的开头,要取得庭审的成功必须依赖充分的庭前准备。在二审法院审查期间,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了长达16页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我积极联系市、区院承办人补充相关材料,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在历时一天的庭前会议中对辩护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最终合议庭认定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合法,在案证据合法有效,对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予以了驳回。


庭前会议结束后,法院很快敲定了开庭的时间,我进一步分析案情,深入研究与该案有关的证据、法律适用和相关刑事政策,并和市院承办人、省法院法官多次进行沟通,制定了完善的开庭预案,拟定了讯问被告人提纲、举证提纲,对辩护方观点进行全面预测,拟写了出庭意见和答辩提纲,并反复修改,力求详略得当,逻辑严密。


2018年4月3日,案件开庭的前一天,我赶到了安康医院,对被告人于某进行了提审,通过仔细讯问,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掌握被告人是否有翻供的情形。4月4日,此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众多单位干部和群众赶来旁听,公安、检察、法院的部分同志前往观摩。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拒不承认收取5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狡辩称这是公司股权转让的费用,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凭着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掌握及丰富的出庭经验,我沉着应对,很快找出了抗辩被告人供述的突破口,并在对全案证据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步步紧逼,环环相扣地进行发问,迫使其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就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对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焦点逐条进行了答辩,整个过程沉着冷静,有理有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辩护意见,我寸步不让,一一进行反驳,在庄严的法庭上,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的震慑,展示了国家公诉人的良好形象,获得观者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细致阐述  做好监督

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敢于监督而且善于监督。在开庭之后,我即与审判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随后,不时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要求列席法院审委会履行职责。


2018年6月12日,我在领导的带领下列席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在审委会上,我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意见,与审委会委员就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并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省法院审委会在认真研究后,当即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涉案公司前两次转给于某的2000万元是于某收受的贿赂,于某的受贿总额为5100万元,刑期由原来的十一年改判为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的金额由150万元改判为200万元,追缴510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至此,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一些村干部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就是村官腐败的典型。本案的成功抗诉,充分体现了我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腐败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坚定决心,不仅对于职务犯罪的办理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还取得了推进反腐倡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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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文字:李嘉丽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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