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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近日,由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王某、周某、张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太白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对本案中恶势力团伙组织者被告人王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348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1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太白县鹦鸽镇长期非法高息放贷,并组织纠集被告人王某、周某、张某某、陈某某、盛某某、李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采用暴力、恐吓、滋扰等方式,胁迫被害人出具借条,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并因索债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经过两天的庭审,综合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案件侦办阶段,太白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组成了检察官专办组,仔细审查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通过涉恶案件的起诉、审判,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变成法治公开课,彰显了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来源: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高世博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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