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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发财盗掘古墓 “摸金校尉”被起诉

陕西检察 2020-10-17

随着盗墓题材影片的流传

加之社会上出现了古玩收集热

从而催生了一些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

这些所谓的“摸金校尉”不惜铤而走险

现实版的“盗墓笔记”屡屡上演

甚至手段不断翻新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张某峰伙同许某超、肖某飞、齐某锋、李某民、张某、武某政、李某军(均已判决)、“大海”(在逃)八人,预谋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的国务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东陵实施盗掘,并先后多次在秦东陵保护区进行探墓,在未果的情况下从武某政处得知,秦东陵一号墓处有一成型盗洞,肖某飞等人经过查看后将盗洞口进行掩埋,先后两次购买盗墓所用作案工具。


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间,该团伙先后多次窜至秦东陵一号墓盗洞对该墓进行盗掘,几人分工明确,开车、送风、查看接电、用电情况、放风等均由专人负责,最终由肖某飞两次进入一号墓室实施盗掘,盗取墓室内高足“豆”一件、高足“豆”座三件及竹简七件,交由许某超带回徐州,藏匿于其家中。


破案后,追回的赃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官”铭漆高足“豆”座、竹简均为国家三级文物。


2018年12月,在逃的张某峰被公安民警抓获。


该古墓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战国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峰采用盗掘手段,非法占有古墓葬中的文物,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峰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临检君温馨提示

盗掘古墓葬是极其恶劣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盗掘古墓不仅不能走上发家致富之路,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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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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