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关于死刑执行那些你不一定了解的事儿……
关于死刑,大部分人都会觉得带有那么些许神秘的色彩。其实法律对死刑的规定是极为严谨的。
汉中“2﹒15”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罪犯张扣扣今日被执行死刑,权威发布发出后,各界媒体竞相关注转发,网友也纷纷留言询问各种死刑执行的问题。那么陕检君今天就来为大家【以案说法】带你了解一下关于死刑,那些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儿……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执行场所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以张扣扣一案为例
▼执行的具体程序
(一)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9:00-9:30
张扣扣被安排家属会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本案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临场全程监督(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9:30——9:45
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向其宣读了最高法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验明正身结束后被押往刑场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10:58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新浪官方微博以权威发布的形式对外公布
【权威发布】汉中“2﹒15”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罪犯张扣扣今日被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停止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暂停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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