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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西安市鄠邑区赵某甲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陕西检察 2022-06-19

日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甲等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补林、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甲等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赵某乙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赵某丙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寻衅滋事同案犯魏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随案移送的现金4万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违法所得利息10816.1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冻结的403304.28元扣划各被告人罚金及应追缴的款项后予以解除冻结。

对2019年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依法起诉和公开庭审宣判,展现了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取得的成果,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彰显了我院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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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摄影/文字:李   萌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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