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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微信借钱不还、不承认,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

陕西检察 2022-06-19


如今

互联网已渗透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我们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通过支付宝或微信

扫一扫、转账、红包等方式

就可以完成各种支付

那么

若有人通过微信问你借钱

但是之后对方又不肯还钱

通过扫一扫、红包转账后

你保存的微信截图

有用么?

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据《检察日报》报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电话告诉唐某,称父亲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费,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转账5000元给俞某。因为说好只周转十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欠条。但一个月过去了,俞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认。


由于俞某没有欠条,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唐某没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也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显示的接收者“随风”就是被告俞某。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签欠条、借款证明等

采用微信上与同事、朋友的聊天记录

就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吗?


答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那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诉

唐某被驳回诉讼请求

???

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对哦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方身份与借贷关系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

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证明双方借贷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身份信息证明(你要证明这是对方使用的微信,这个你可以通过微信真人头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实名认证、绑定的手机号码、运营商协助调查等途径进行核实)等证据。

微信记录还要保证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

真实性

即需要能证明微信上的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该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那么此项证据在法律上就与事件本身没有关联。

完整性

即微信记录需要与其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聊天记录等微信证据必须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说对于聊天记录、语音、图片和视频不能随意截取,必须连续且不中断。如果误删、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记录可能破坏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从而影响该证据的效力。

我们应该怎么做?

1、转账前要确认对方身份,可通过电话录音、视频通话、短信等形式核实;

2、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3、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

4、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借条,借条一定要规范;同时转账附言要写好,应标注转账用途;

5、建议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借贷。


检察官说法


微信转账快捷方便,但用法律手段维权时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选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提供最真实有效的信息,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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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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