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业男子冒充“警察” 5个月骗走女友10万余元
工作体面还长的帅,能力过硬又顾家……这是很多未婚年轻女子心中理想的男友形象。但也因为这样的“完美”幻想,导致有些女子容易被骗子的谎言所蒙蔽,分不清真假,从而上当受骗。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冒充宝鸡市公安局某治安大队支队长身份,与受害人叶某某谈恋爱,为了骗取叶某某信任,他事先办理了假警官证、假房产证,并购买了假警服、手铐等工具。
谭某某还冒充宝鸡市公安局某分局警察身份,或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理由,或以“谈恋爱”为幌子,分别从多位受害人处骗取钱财。
最终,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招摇撞骗罪,难逃法律惩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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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都亚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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