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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业男子冒充“警察” 5个月骗走女友10万余元

陕西检察 2022-06-19


工作体面还长的帅,能力过硬又顾家……这是很多未婚年轻女子心中理想的男友形象。但也因为这样的“完美”幻想,导致有些女子容易被骗子的谎言所蒙蔽,分不清真假,从而上当受骗。


叶某某就是受害者之一,她原本以为自己找了个威风凛凛的“警官”男朋友,却没想到是个“冒牌货”,一家人被骗得团团转,损失了十多万元。

 

案情回放: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冒充宝鸡市公安局某治安大队支队长身份,与受害人叶某某谈恋爱,为了骗取叶某某信任,他事先办理了假警官证、假房产证,并购买了假警服、手铐等工具。


谭某某自称能给叶某某及其家人办理正式警察、协警工作,仅仅5个月时间内,谭某某以警察的身份先后多次从叶某某及其家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

谭某某还冒充宝鸡市公安局某分局警察身份,或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理由,或以“谈恋爱”为幌子,分别从多位受害人处骗取钱财。


最终,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招摇撞骗罪,难逃法律惩罚。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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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都亚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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