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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乱象不止?检察机关出手了!

陕西检察 2022-06-19

您是否遇到过乘出租车被宰?

 您是否遇到过出租车不经乘客同意拼座?

您是否遇到过出租车不打表?

    您是否曾经为出行时遇到以上问题而怒火中烧?

这次,终于有人出手了!


他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院!


     10月9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宣告会,就该县出租车长期存在不打表、议价、拼座、拒载、不主动出具发票等行为,向镇安县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在遇到权益受侵害时,敢于拿出正义立场,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物价执法部门、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遇到不法情形,你不举报,我不举报,谁来举报?你不管,我不管,谁来管?让我们携起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信公共出行环境,为镇安创建市级文明城市、打造全域旅游县城出一份力。


0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02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一)待租时拒载;(二)营运途中甩客;(三)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四)无故绕行;(五)计价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六)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七)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八)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3

商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商洛市出租车运价的批复》

全市出租车客运价格统一调整:起步价为4元/2公里,超过2公里部分1.50元/公里。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起步价5元/2公里,超出部分1.80元/公里。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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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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