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首次列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委会会议
2019年10月15日下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王勇依法列席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次会议,这是王勇检察长首次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该次审委会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刘遐主持。
会议中,刘遐副院长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的积极方式、完善法检沟通协调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到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于法院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王勇检察长指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长应尽的法定职责。检察院、法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监督和被监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公正司法,维护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院、法院司法办案的共同目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基础上,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检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监督与配合,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王勇检察长强调,进入新时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组织法的修订施行,新形势新任务对坚持、完善这项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陕西铁检机关一要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能列席的,尽量由检察长亲自列席,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走过场;二要在列席中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三要将列席审委会作为沟通交流的一个平台,发表意见、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也注重征求意见、加强协调沟通,通过这项制度、这个平台,做彼此的诤友、益友,共同促进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双赢共赢。
此次审委会讨论的是穆某某行政诉讼监督案,该案因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王勇检察长是该案的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他亲自阅卷、询问证人、调取证据、参与专家咨询并亲自撰写法律文书,此次列席审委会,他拥有双重身份—既是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也是该案承办人。审委会上,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承办人汇报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后,王勇检察长说明了本案抗诉的背景、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对该案的法律适用发表了检察意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对案件进行了讨论。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文字:刘晓莹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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