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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个惯偷又“栽”了

陕西检察 2022-06-19

一天不偷我浑身难受啊

王某某,先来看看他的“简历”:

(1)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201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对,是2019年,王某某又偷起来了。


案情回顾

(1)2019年4月2日9时许,王某某窜至陇县城关镇某酒店,趁店主熟睡之际,盗窃其一部OPPO牌A3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16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9年4月11日13时许,王某某窜至陇县城关镇某足浴店,趁店主不备,盗窃其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3)2019年4月28日9时许,王某某窜至陇县城关镇河滨市场一门店,趁店主不备,盗窃其一部iPhone6PLUS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3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且王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涉嫌重新犯罪,应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8月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广大店主在营业时要看管好店内财务,避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趁乱盗窃,发生财产损失。对于本案王某某的盗窃历史,不管他是否患有“盗窃癖”,希望他能迷途知返,在2020年服刑改造完及以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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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崔峰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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