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100mg以上,检察机关为什么却作出了依法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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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不规范,影响关键证据的采信,致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近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某、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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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罗某、徐某危险驾驶一案,办案检察官审查时发现,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已经采集了罗某、徐某的血液样本。但是直到9月25日侦查人员才将采集的罗某、徐某血液样本送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送检的徐某、罗某血样中均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00.43mg/100ml、 115.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本案对犯罪嫌疑人采集的血样送检日期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而且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不能提供规范低温保存的相关证据。潼关县人民检察院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 3 日内送检。”经实验表明:血样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乙醇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本案血样采集于2018年9月21日,案件发生时气温比较高,采集的血样存放不合理可能产生乙醇。本案的血液样本在送检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而据此血样得出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故对此做出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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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罗某、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促使侦查机关在以后的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规范取证。
来源: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马定奇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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