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双11”,这些法条希望你不会用到!
“双11”又双叒叕要来了!
双“11”
一年一度的购物盛宴“双11”又要来了!不出意外,在“双11”活动期间,电商平台又会陆续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各种五花八门的操作可谓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也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虚构“原价”等问题引发不少消费纠纷。
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双11”在即,在考虑以最优惠的价格买到心仪的商品之外,一定要防范各种风险和陷阱。不妨先学习一下法律知识,了解了这些“双11”会涉及到的法律小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购买前擦亮双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网购追责有法可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小心“以次充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遇到问题后
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更重要的是在购物前擦亮双眼
这里有几条温馨提示
请你一定要查收细看
网购选择正规的、信誉良好的商家
通常符合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会在其首页醒目位置公开网络标识、营业执照等信息。消费者千万不要在没有任何资质认证的网站下单,更不要轻易相信以各种理由要求直接转账至私人账户或点击卖家通过QQ、微信等发付款链接的页面、要求扫二维码进行付款等,这将会脱离正规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监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2
网购注重产品质量,勿信低价误导
选择商品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被低价迷惑,可借助比对工具对各网站的商品进行对比,查看商品参数、相关说明及买家评价;对降价、清仓、最低价等优惠打折的商品要认真辨别、仔细对比,核实优惠折扣的真实性,避免被虚假打折行为蒙骗。在关注商品促销信息的同时,还应了解打折促销活动的条件和规则,以及售后服务条款。
3
网购过程中保留购物证据
比如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店家的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等。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卖家,争取与卖家协商解决。如果不能与卖家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交易平台对这个卖家进行投诉,一般的网购平台都会有相应的投诉机制和平台。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组织投诉。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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