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贪图小利而犯法 这类车买不得,切记!
曾经有一辆「赃车」摆在我面前
我心动了
如果上天能再给我一次重来的机会
我一定对那个卖「赃车」的人说
为什么不要了?
看看苗某兄dei经历的事
你就明白
真实案情再现
苗某经营着一家电动车修理店,因为所处的地理位置较好,生意一直不错。
这天,天上掉馅饼,他从一个陌生人手中收购了一辆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规手续的电动车,本想好好赚一笔,却没想到当天晚上就被公安依法抓获。
为什么会被公安依法抓获呢?我们先从这位“陌生人”说起……
这位陌生人,名叫侯某。2019年春夏交替的时间,他来到长安区韦曲一小区门面房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很快就发现那里停了一辆未上锁的黑色两轮电动车,趁四处无人,就将该电动车偷偷骑走了。
当他来到苗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时,苗某看到电动车成色较好,询问侯某有无手续,侯某倒是坦然,直接表示这辆电动车既无手续也无钥匙,最终苗某以300元收了这辆电动车。
经鉴定,被盗的黑色两轮电动车价值3400元。
近日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提起公诉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犯罪嫌疑人苗某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那么苗某的行为
如何被认定为“明知”?
来看看检察官怎么说
本罪中涉及机动车收购时所要求的“明知”,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此类机动车确系犯罪所得,只要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明知”。
本案中,苗某在侯某没有提供机动车手续和钥匙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收购其行为,可推定“明知”所收购车辆为犯罪所得,从而对其定罪量刑。
检察官有话说
没有合法的手续证件,价格却出奇低廉,遇到这样的二手车,你一定要坚定地say no!
俗话说得好:“贪小便宜吃大亏,不图便宜不上当”。在生活中,诱惑多种多样,我们一定要善于分辨,在选择时切勿以身试法,为了贪图眼前一点点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最终利益没得到,还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那就得不偿失啦!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呵护祖国的花朵 陕西检察在行动系列之二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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