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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从来不是“与我无关”!

陕西检察 2022-06-19

渭 滨 检 察

心驿站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王蕴韬 谈

校园霸凌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王蕴韬


法眼看天下,法律知人心。

大家好,我是渭滨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蕴韬。

今天我们检心驿站的话题是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指一种有意图或者无意图的,单纯习惯性的攻击行为,通常会发生在力量不对等的学生之间。


霸凌的意义是指一个学生长期并重复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


由此可见,霸凌并非是偶发的行为,而是具有长期性并多次发生的事件。而被霸凌的学生,也会重复的,经常性的遭受欺负。



霸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

暴力霸凌:肉体上的殴打等;

言语霸凌:比如辱骂、嘲弄;

社交霸凌:比如在团体中的排挤、人际关系的对立等;

网络霸凌:是指以手机通讯、电子邮件、包括微博微信等方式,对人一种谣言中伤的行为等。

面对遭受霸凌的孩子,我们应该怎么办?检察官给您支招。



首先,作为学生,要敢于说“不”!

其次,对于遭受霸凌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寻求帮助。让这些霸凌的行为不要在自己身上重复发生。



另外一方面,作为校方和家长,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动态。尤其是家长,除了关心孩子的学习,更要教会孩子如何更好得和同学处理好人际关系,而不是经常遭受欺负。


2017年11月,我国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根据方案,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处置则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打击校园霸凌,法律手段自然是义不容辞。但仅仅如此就够了嘛?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校园霸凌行为猖獗的存在,其实是“被允许”的。也就是说,是被霸凌的学生、父母、甚至是学校,允许了霸凌的存在和发生。



这听起来似乎匪夷所思,但是请大家思考这么几个问题:


为什么被霸凌的总是那几个学生?

是谁剥夺了这些学生说“不”的权利和求救的勇气?

学校的责任就只有教授知识吗?

家长和学校对学生关注的目光在哪里?难道就仅仅停留在书本和试卷吗?孩子们的情绪和情感又由谁来负责?孩子们的喜怒哀乐又由谁来陪伴呢?



我是一名检察官,护航美好青春,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我也是一名懂心理学的检察官,照亮年轻心灵,我会陪护学生更好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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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赵彬瑞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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