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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军人身份扮不得 招摇撞骗终获刑

陕西检察 2022-06-19

在战争年代,有那么一群英勇的人,为我们保家卫国;在和平年代,有那么一群可爱的人,在为我们守护安宁。他们就是中国军人,维护军人形象,我们责无旁贷,可是,有些不怀好意的人却借着军人的名号欺骗他人。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军人多次招摇撞骗,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虚构为被害人朱某甲的弟弟朱某乙安排工作、为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丙在太白的某部队承揽工程、赵某某本人去德国军事学院深造以及为朱某甲的亲戚购买部队拍卖的车辆等事实,多次共计骗取朱某甲、朱某丙等人17万余元人民币;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假冒宝鸡石坝河某部队军人身份,虚构为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向宝鸡某部队供水果业务需要请客送礼,交纳保证金的事实,三次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7000元人民币。

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应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经陈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以诈骗罪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维护军人的形象和名誉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公民,应当擦亮自己的眼睛,拒绝违法犯罪行为,本本分分做人,努力工作去创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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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宁 胥津津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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