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私网捕杀野生鸟,落法网获罪被判刑
宣判
日前,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汉台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康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持了汉台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周某康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由周某康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15300元。
事实
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康为保护幼鱼不遭水鸟侵害,擅自在其承包的水库上方架设捕鸟网一张。2019年2月,其所设捕鸟网捕杀野生鸟类4只,被路过网友拍照曝光。经鉴定所捕杀的鸟类分别为长耳鸮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乌鸫2只,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但涉嫌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导致鸟类种群下降,损害了鸟类在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等生态服务方面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共筑
创建美好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野生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它们,是人类的重要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猎杀鸟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及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完善了此类案件的追责体系,使保护野生鸟类的法网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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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武文超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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