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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酒精价格牟取暴利 榆阳检察对榆林首例妨害新冠肺炎防控非法经营案出庭支持公诉

陕西检察 2022-06-19


2月25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妨害疫情防控的非法经营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案件回放:

被告人郭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2月2日以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暴利,与山西某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00元。后将购买的25升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张某经营的榆林市榆阳区林河路“某孕婴童生活馆”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54110元,从中非法获利27618元。侦查机关还在张某某经营的“某孕婴童生活馆”及郭某父母租住的房屋内查扣了二被告人未销售的酒精约3.108吨、25L装酒精塑料空桶20个、2.5L装酒精塑料空桶1300个。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依法当庭对二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列举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又考虑到二被告人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被告人张某尚在哺乳期,故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张某某可适用缓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了此案。经过庭审,依法全部采纳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罪名及量刑的意见。最终,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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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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