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聚众斗殴,假如没打伤人构不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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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面子去斗殴
触犯法律悔当初
案情摘要
近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2014年8月,在凤翔县某KTV一包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应朋友的一声吆喝,跟随人群下楼乘车,在乘坐车辆的后备箱看见了钢管、洋镐把等物,当时便心生怀疑可能要打架,后在朋友明确告知要与他人发生打架的情况下,其为了面子,为了哥们义气,仍然积极持械前往,并在现场追打他人。
刘某有问 检察官来答
现场仅仅是持械追赶他人,又没有打伤别人,怎么就犯罪了呢?
我国《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在他人的组织下,积极参加并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积极参加者论处。
我是被朋友叫去的,又不是自己主动去的,我怎么就成了积极参加者了呢?
“其他积极参加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对于聚众斗殴活动持有一种热心的态度,应以其主观恶性来认定,你在现场虽未造成他人被伤害的结果,但你冲锋在前、凶狠残暴,这还不是一种积极参加的态度吗?
我现在认罪悔罪,检察机关能否对我进行宽大处理?
检察机关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你对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有利于对你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
检察官提醒
一切美好的友谊、快乐的玩耍都要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切不可为了所谓的“面子”、“哥们义气”冲昏头脑,否则就会悔不当初。刘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果他再次与“哥们”相见,肯定不愿再与他快乐地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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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孟丽丽 吴小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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