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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知返 | 未成年人河口电鱼 悔罪后增殖放流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20年3月19日,旬阳县城汉江河段来了这样一群人,他们中既有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又有穿一身“检察蓝”的检察官。大家每人端着一盆鱼苗,轻轻倒进碧绿的江水中。鱼苗入水后,欢快地游向江水深处。他们是来干什么的呢?



原来是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当地公安干警和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在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19年6月4日,颜某(化名)、南某(另案处理)在旬阳县汉江某支流河口,使用电瓶、电鱼竿在河中电鱼,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二人电鱼的渔获物2.2公斤,以及电瓶、电鱼竿进行了扣押。



2020年3月11日,颜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安康铁检院指定未检专干办理此案。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检察官一方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颜某指定辩护律师;另一方面在讯问时通知颜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确保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了解到,颜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电鱼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走访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了解颜某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经过调查发现,颜某无不良嗜好,家庭关系和睦,平时表现较好,曾有积极协助派出所打捞溺水人员、围捕流浪狗等公益行为。







为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检察官遂对颜某开展法治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这种禁用方法捕鱼的,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检察官告诉颜某,其电鱼的行为会将水中鱼类不分大小种类直接电击致死,影响鱼类繁殖,还会造成水中贝类、藻类等生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且,改装的电鱼工具,输出电压过高,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经过检察官耐心的讲解,颜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主动表示要购买鱼苗,投放入河中,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另案处理的南某也向检察官表达了增殖放流修复环境的意愿。



2020年3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旬阳县相关单位在旬阳县汉江河段附近开展涉鱼案件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安康市及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颜某、南某购买的7000多尾鱼苗投放入汉江,努力恢复汉江渔业资源。








于颜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主动投放鱼苗弥补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安康铁检院依法对颜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予以训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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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刘   颖

图片:李   晖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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