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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运输“假”毒品构成犯罪,冤吗?

陕西检察 2022-06-19

运输“假”毒品构成犯罪,冤吗?


  检察官,听说我们两个运输的是假毒品,应该不构成犯罪吧?



当然不是。你二人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运输是你们对犯罪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在主观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客观上的运输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运输真毒品的危害结果,但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我院指控你二人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旬,王某、赵某共同驾车前往四川绵阳市购买毒品。到达目的地后,赵某在车上等候,王某独自与绵阳毒品上线见面并通过微信扫码向其支付毒资15000元,王某取得两小包毒品“冰毒”后返回车上。随后,王某、赵某二人驾车返回,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某租赁站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上查获其购买的两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共计净重44.56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均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分(一种化工中间体,非毒品原料)。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说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赵某二人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运输是二人对犯罪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在主观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客观上的运输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运输真毒品的危害结果,但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运输毒品的行为已实行终了,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实际运输的物质中仅检出N-异丙基苄胺(非毒品和管制类药剂),故王某、赵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赵某均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做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毒品像一个魔鬼,残害了无数的家庭。勿逞一时之快,误美好一生。让我们携手共抗毒品,同创无毒社会,共享安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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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文琪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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