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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20年4月29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1人中止审理)。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起诉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2009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宣判现场


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依法按照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某等13名涉黑被告人根据其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25万元不等;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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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慕亚菁

图片:陈虎、慕亚菁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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