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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连环肇事致一人死亡 二人领罪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20年某月的一天,检察院指控一起交通肇事的案子,方某与李某是案件的两名被告人。起诉书上指控,二人驾车撞死一名男子。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机,通常只有一个人,这两位司机究竟是怎么同时撞死一名路人的呢?通过庭审还原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连环交通肇事案。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方某因升职与同事庆祝,酒足饭饱过后,方某坐上驾驶位置往家中驶去。就在方某眼睛迷离时,对面行驶来一辆大货车,刺眼的车灯,让方某更加无法看清前面的路。只听见咣当一声,一名男子被方某撞飞,后又重重地回落在驾驶室前的挡风玻璃上,随后滚落在白雪皑皑的路边,这一刻车里的人慌了神。此时,方某想到自己是酒驾,不但保险公司不理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顾不上察看被撞者的伤情,一脚油门,慌不择路地离开了肇事现场。到了家后,方某顾虑到,尽管事发地没有摄像头,也没有人看见,可是车头被严重撞毁,方某认为自己绝对是逃不掉的。就在这时,方某想到,让自己的老婆顶包,就查不出来是酒驾了,也就充其量算是交通意外,保险公司能赔偿。方某将想法告知妻子后,妻子考虑到方某刚升职,就答应了。妻子将车辆开回案发现场,布置现场后,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几分钟后,交警赶到案发现场,在事故现场发现变形的自行车,和地上散落的棉手套,但并未找到被撞的受害者,民警对方某的妻子进行询问,其很难对车祸细节进行描述。民警迅速展开对被害人的寻找,正一筹莫展之际,突然接到另一报案李某称,自己车下躺着个人,面部朝下趴在雪地里。经过辨认,死者就是之前警方四处搜寻的失踪者赵某,且已死亡。可他为何会出现在距离案发地点五、六百米的地点?面对疑惑,民警对李某的车,进行了仔细地勘查,车上除了有几处血迹外,车子并没有明显的破损。面对交警对案发过程的询问,李某回答说,凌晨十二点多,我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车子咣当一下,感觉上是轧到了什么东西,当时以为是减速带,也没有多想,直接把车开回了家中,车停好后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上班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车下竟然有一个人,好像已经死了,于是我就立即报了警。按照李某的说法,被害人赵某很可能是第一次车祸倒在了地上,随后开车的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碾压了已经倒地的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卷入车底。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警方调取了李某家小区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凌晨12点李某回到小区,20分钟后打车离开了家中。李某是去干什么呢,如果是办事,为什么不开自己的车?李某很难自圆其说,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


原来案发当晚的12点多,李某也是喝过酒后开私家车回家。由于精神恍惚,听到咣当一声,没有多想就回到家中,但是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决定悄悄返回到自己之前碾轧人的地方,但是为了掩人耳目,他决定不开自己的车,而是打车再次返回到案发地点。就在李某快到现场时远远地看见,有人正在布置车祸现场。李某便放心地又回到家中。然而,等他一觉醒来,对自己的车进行察看时,却被吓出一身冷汗,车底盘下竟然挂着一个人,面部朝下,趴在雪地里。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警方加大了对方某妻子的审讯力度。在得知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方某的妻子顶不住压力,交代了其替方某顶包的事实。


撞到赵某的方某后悔不已,而碾轧赵某的李某却觉得自己没罪,说不定被害人在被碾轧之前已经死了。究竟是谁撞死的赵某成为案件的关键。公诉人出示了两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因。第一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晚,经过事发路段,看见一个中年男子躺在了地上,身旁有一辆变形的自行车,准备下车施救时,看见男子起身,踉跄的朝自己车走来,只是没走几步就绊倒在地。想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驾车离开;第二组证据是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以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结论书。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于重度颅脑损伤,损伤的形成是汽车的碾轧造成的,痕迹鉴定结论书显示,对被害人实施碾轧拖挂,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正是李某驾驶的车辆。这两组证据充分证明,被害人在方某开车撞倒后,并未当场死亡,而是在几分钟后在此经过的李某碾轧、拖挂致死。既然人是李某撞死的,那方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倒被害人后逃逸,后李某将被害人碾轧、拖挂而死。但正是方某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所以方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特征。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家属均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最后被告人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方某的妻子,因态度较好,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徐铭琳

编辑:齐琳 校对:胡安辉 审核: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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