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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明知他人已饮酒 仍让开车需担责

陕西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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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标语已随处可见。但还是不乏有人以身试法,醉酒驾车;更有甚者,明知朋友也喝了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结果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20日晚,张某、杨某与朋友相约在本市一餐厅吃饭,期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后离开时,杨某在明知张某饮酒后,仍让其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并乘坐在车辆后排。车辆行驶至本市金陵一桥桥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鉴定:从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8.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次日,杨某也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及经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可能很多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后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注意三不要:一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二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三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张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于张某上路行驶,虽然自己坐车里,但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广大司机朋友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记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党笑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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