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西安一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余万,55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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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19年12月31日,一名中年男子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该男子主动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并说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该男子姓田,53岁,5年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网上追逃,后抵不住压力主动投案。
2013年9月,以田某为法人的投资公司正式开门营业,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公司采用招聘业务员上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高息吸收个人存款,月息从1.4%至1.8%不等。
2014年11月底,公司由于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到期客户支付存款本息,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田某于2014年12月初逃离公司,去向不明,手机关机无法拨通。
同年12月,在田某的投资公司办理过存款业务的群众纷纷报案。
经查,田某为了和存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网上查询先后盗用和私刻了河南某工程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的方章,用于和存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而田某自己的投资公司则仅仅是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
为了体现该投资公司的实力和鼓励员工认真工作,田某还伪造了一套其他公司向自己投资公司借款一千万元的假《借款合同》。
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田某还有一个得力“助手”——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李某。李某在田某投资公司上班期间担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员的管理和做具体业务,通过给社会不特定群众散发公司的高息理财宣传单,鼓励群众到公司高息存款。
通过司法审计,李某在该投资公司上班期间共计揽存存款客户18人,揽存金额165余万元。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法 条 链 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广大市民朋友们在投资时一定要核实公司的营业执照内容、合法资质、投资项目等事宜,提高警惕,切莫被高息所诱惑而盲目投资,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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