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8万元,公益诉讼显实效
今年4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县域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逾期近一年时间仍未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共计28万元,导致国有资金长期未收回,侵害了国家利益。
经调查,石泉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位于喜河镇档山村,出让面积3656.1㎡,成交价款56万,当年年底该公司与石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至2019年6月前分两期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该公司在2018年底支付了第一笔土地出让金28万,剩余部分迟迟未付,相关部门也未积极履行催收义务。今年4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向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欠款公司下发了限期催缴通知书,并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公司当前运营情况,合理制定还款方案。2020年6月,该公司缴纳了拖欠的二期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全额回收,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提高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推动了法治国土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国家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来源: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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