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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跨地域销售真烟被判刑?这是肿么了

陕西检察 2022-06-19






张某在实施跨区域销售烟草的事上又被查获。原以为像以前一样行政处罚一下就过去了,可是这次没有他想象中的那么简单,竟然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前都是行政处罚一下,这次是肿么了?


案情回顾





因为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部分香烟在山西不好卖,于是张某打起了将山西的陕西烟收购回来再到陕西来卖的主意。想到就行动,2018年期间,他从山西省新绛县大量收购陕西品牌香烟,无证运输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长县、宜川县等地贩卖给各个烟酒门市,他从中获取价差。因为自己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他在一年内两次被山西省新绛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份,张某又将收购来的山西省码段延安(硬红)21条、延安(醇和软)159条、猴王(金)93条,三个品种共计273条价值14490元的香烟在运输至宜川县后被查获。


经检察院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某成立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建言


非法经营罪,并非是出售的物品就是真的物品就不构成该罪,特别是在一年内被两次行政处罚后,更是在刑法中被考虑的对象。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定就是严格控制销售量,达到控烟效果减少身体和环境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无证销售真品香烟就没有社会危害性,要知道,法律空子钻不得。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吸烟有害健康,尽量少吸烟或者不吸烟。

来源: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袁卓佳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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