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售自己银行卡、手机卡赚钱? 小心构成犯罪!
妄想发“横财”的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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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本金,如何挣钱?
王二在网上看到这条信息
心里想:
卖电话卡银行卡还能赚钱?
啊!这钱真好赚!
兴奋的王二准备大干一场......
2020年8月初,
王二通过社交软件认识
昵称为“局外人”的陌生人。
局外人
大量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一张100元。
哇!真的吗?
那可不,心动不如行动!
太好了!我卖~!
随后王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出售给“局外人”,获利200元。
局外人
你可以做我的销售代理,我可以给你提成哦。
好的!
王二
后来
王二先将赚钱方法告知小花,帮助小花获利并赚取提成,后与朋友合谋,从陌生男子处购买6套个人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身份复印件、U盾,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卡)后倒卖,获得了“丰厚的报酬”。
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还能做销售代理赚取提成,这种“天降馅儿饼”的喜事你会不会心动?
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切勿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近年来,通讯、金融行业都已实名制,骗子无法再使用无主之卡实施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是他们目光盯向那些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社会闲散人员,引诱他们办卡卖卡、转帐提现,为诈骗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帮助。由此催生了庞大的黑灰产业——实名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牟利。
法条分析
认真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答环节
我并不知道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用途,也构成犯罪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即使你没被明确告知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用途,但是你的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就推定你主观明知。正如案例中王二对电话卡真实意图及犯罪活动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但交易价格明显超出其办理电话卡的成本,交易价格异常,也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办卡卖卡,帮助转帐、提现的行为都是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蒋艺华 张高超
编辑:齐琳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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