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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检察:首次将公开听证引入司法救助案件
10月21日上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榆林市、府谷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出席了听证。会议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三检察部主任苏占君主持。
会议开始,由书记员查明听证人员到会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随后,府谷县院党组成员、第三检察部主任苏占君首先向在座听证员介绍了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救助申请人陈述了案发后自己生活的困境,并希望通过此次公开听证会能得到司法救助。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30分,被告人韩某因先前与同厂打工的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手持铁锹将从宿舍楼上下来院子的被害人赵某叫停后与其理论,在这期间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被告人韩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将受害人赵某打倒在地。在被害人赵某没有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韩某双手握住铁锹握柄,使用铁锹的锹头在被害人赵某的头部狠砸多次,致使被害人赵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韩某逃离现场。被害人赵某家有四口人,家庭经济来源全部来自夫妻二人打工,两个孩子还在上学,还有高龄双亲需要赡养。赵某遇害,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中断,生活更加困苦。
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原案案件事实、实地调查走访的证据、救助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与会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们先就有关问题对申请人进行了提问了解,后分别从社会角度、法律角度、情感角度围绕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是否合适及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进行了集中讨论。最后,他们一致认为张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对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的救助方案予以了认可。申请人张某某也对该院的拟救助方案表示了深深的感激。
(代表、委员、监督员们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检察官说: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有哪些呢?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存在哪些情形,是不予救助的呢?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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