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安康铁检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
为坚决打赢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攻坚战,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统一部署,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一平带领第一检察部干警,到紫阳县、宁陕县等地就深挖细查非法捕捞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张一平带领检察干警深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调研,了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和主要生息繁衍地,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渔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摸排法律监督线索,促进公正执法。针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现场指导,对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坚决打掉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并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工作合力达成了共识。
自2017年10月集中管辖安康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以来,安康铁检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主动融入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探索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三位一体”的司法办案模式,做到敢于监督、擅于亮剑,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打击
法律监督
2004年8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答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增殖放流
莫说雁不到,长江鱼尽来
长江流域曾经是我国淡水鱼类资源最丰富的流域,近年来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国每年水产品总量6300多万吨,而长江出产不到10万吨,已基本丧失捕捞生产价值。
共守十年约,同护母亲河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长江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注:含安康市紫阳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注:含安康市境内的汉江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刘颖 李君
图片:李君
编辑:齐琳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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