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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安康铁检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

陕西检察 2022-06-19


为坚决打赢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攻坚战,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统一部署,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一平带领第一检察部干警,到紫阳县、宁陕县等地就深挖细查非法捕捞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张一平带领检察干警深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调研,了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和主要生息繁衍地,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渔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摸排法律监督线索,促进公正执法。针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现场指导,对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坚决打掉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并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工作合力达成了共识。



自2017年10月集中管辖安康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以来,安康铁检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主动融入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探索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三位一体”的司法办案模式,做到敢于监督、擅于亮剑,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打击

安康铁检院积极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重点打击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1件51人,其中提起公诉24件36人,不起诉7件15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各县(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追诉标准不同的问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规范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追诉标准,采取提前介入、派驻检察室等方式引导侦查,就侦查取证、案卷装订、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标准达成共识。对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渔获物较少、认罪认罚且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到位的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如,2020年在办理未成年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由未检检察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表示愿意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安康铁检院依法对黄某某训诫教育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例被《检察日报》报道,先后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落实未检工作会议精神报告、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作为典型案例宣传。

法律监督

安康铁检院主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查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等方式,了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建立常态化沟通工作机制,摸排立案监督线索,共立案监督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件7人,追漏犯4人,发出检察意见书3份、检察建议书1份。该院不仅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情况,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而且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答疑解惑、提供帮助,赢得了行政机关对铁检机关业务能力的信任,实现了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双赢、多赢、共赢。如,对某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现难、抓获难、取证难,但是《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非法捕捞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易于发现的市场上出售野生渔获物行为,行政处罚却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安康铁检院在深入研究后,作出解答:

2004年8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答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增殖放流

安康铁检院在办案中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积极修复长江流域受损的渔业资源,共增殖放流鱼苗98000余尾,收取生态赔偿金22000元。对于一些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罚金和生态赔偿金的被告人,让其担任河道义务巡视员,配合渔政、河道管理部门开展宣传、监督工作,既达到了教育惩罚被告人的目的,又起到了法治宣传效果。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禁渔期(区)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法治观念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取缔非法渔获物交易市场、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如,2020年5月,安康生态修复放流活动在安康市汉滨区瀛湖码头举行,本次活动由安康铁检院和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公安处、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及瀛湖周边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特邀安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进行公证,共向瀛湖投放鱼苗约28000余尾,总价值50000元。


小贴士

莫说雁不到,长江鱼尽来


长江流域曾经是我国淡水鱼类资源最丰富的流域,近年来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国每年水产品总量6300多万吨,而长江出产不到10万吨,已基本丧失捕捞生产价值。



共守十年约,同护母亲河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长江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注:含安康市紫阳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注:含安康市境内的汉江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刘颖  李君

图片:李君

编辑:齐琳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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