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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依法抗诉解民忧,检察办案获“点赞”

陕西检察 2022-06-19




“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感谢检察官为民执法......”

12月14日上午,寒风凛冽,滴水成冰。申请人靳某某(化名)与其妹妹带着一面写着“依法监督纠错案 秉公执法为人民”的锦旗来到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热泪盈眶、满心感激地将锦旗交到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永娟手中,这是对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的认可,也是对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的褒奖与肯定。










案件回顾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靳某某作为高某的担保人向王某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0元整(该款中扣除四个月借款利息64000元整,实收人民币136000元整),期限4个月。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原告王某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申请人(原审担保人)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靳某某的保证责任已被免除,原审原告王某要求靳某某对借款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二审认为,申请人(原审担保人)靳某某对原审被告高某偿还原审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6000元整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发后



面对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靳某某委屈地直掉眼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调取有关证据后,认真梳理案件细节,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原生效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向高某借款期限4个月,王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靳某某的保证责任免除。该案经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改判,这起困扰靳某某多年的揪心事终于案结事了,圆满解决。


一面锦旗,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监督为民的新时代形象,也表达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鼓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应当践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拓展法律监督途径、依法办案、严格履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源: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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