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货车动手脚虚增拉货数诈骗近200万元货款获刑罚
近日,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肖某、吴某等9人因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的手法骗取196万余元矿粉销售款,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因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10月30日,该案中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 情 速 递
62岁的肖某是湖南省衡阳市居民。2018年3月1日,肖某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尽快归还,他便产生了寻找投资人做矿粉生意的想法。肖某找到因装修房子认识的湖南籍男子文某,邀其一起做矿粉生意,并告诉他赚钱的方法是先改装运输车辆,之后在运输矿粉过程中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的方式骗取矿粉吨位数。二人商定,由文某出资购买铅锌矿粉,肖某负责运输,文某先期投资20万元用于购买运输工具。后二人来到甘肃省天水市,同做矿粉生意的刘某联系合伙做生意。肖某又将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骗取吨位数赚钱的方法告知刘某,因肖某曾欠刘某钱,刘某为了收回欠款,便答应与肖某合作。三人约定,利用刘某的公司长期给某锌业有限公司供应锌精粉的条件,由文某提供资金,刘某提供锌精粉,肖某负责运输交货。利润分配为刘某和肖某各占50%,再由肖某从其所获得的利润中分给文某30%。
2018年3月15日,肖某在湖南购买6辆四桥运输车,文某购买2辆四桥运输车,并分别雇用司机刘某等8人驾车到勉县。肖某先后购买60余吨钢板,采用将货车车厢底板增厚的方式改造了6辆车,使每辆货车自重增加10.33吨,改造后8辆运输车形成6重2轻的局面。此外,肖某还购买了与6辆改造车车牌号相同的假车牌,便于除皮过磅时轮换使用。
为便于管理,肖某和刘某公司的经理吴某给货运司机建了一个微信群,并驾驶皮卡车指挥货运司机。2018年5月13日至14日,他们组织司机袁某等人,驾驶6辆经过改装的运输车拉运锌精粉并过磅,卸货后,再将与改装车车牌号相同的假车牌套在未改装的轻车上过磅,并由此获得作假的锌精粉净重。就这样,肖某等人两天共计出售12车647.56吨锌精粉给某锌业有限公司,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123.96吨,总价值110万余元,扣除税费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94万余元。
2018年6月12日至13日,肖某、吴某再次在拉货车辆上配备增重钢板,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出售给某锌业有限公司锌精粉7车共399.31吨,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103.82吨,总价值92万余元,扣除税费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78万余元。
2018年6月14日8时许,2辆经改装的货车在某锌业有限公司再次过磅时,因检验人员对货物吨位产生怀疑并当场进行检查,肖某等人给货运车辆增重的事情败露,遂案发。
经某锌业有限公司清算,肖某等人前后3次共骗取锌精粉21车次,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258.33吨,按照某锌业有限公司锌精粉基准日单价每吨8950.42元计算,总价231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196万余元。截至案发,肖某等人尚未实际收到所骗取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吴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实际未得逞,属于诈骗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 条 链 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 察 官 提 醒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勉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唐自胆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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