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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脚下安全”】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2883个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凌晨3、4点时段,穿着其事先准备好的印有“秦都环卫”的工作服并携带大扫把、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事先踩点好的预备盗窃地点,假扮成正在清扫的环卫工,先后在陕西省咸阳市人员车辆密集往来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处,盗得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窨井盖83个。


案发地涉及全咸阳市市区,案发后,咸阳市秦都检察院迅速介入,引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就涉及的事实及证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在审查逮捕环节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同时注重深挖彻查,追捕追诉漏犯漏罪,发现马某某在多次盗窃窨井盖后,将其销往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某处,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马某某拉到其公司售卖的窨井盖系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变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在批捕马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漏犯王某某的继续侦查提纲。并与法院及时进行了并案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将《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形成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合力。


检察机关还坚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司法理念,尊重被告人意愿并给予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同时,该院发挥了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其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依法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并详细阐明精准量刑的理由和依据,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20日,该案经依法提起公诉,法庭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全部成立,并采纳精准量刑检察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小小窨井盖,事关大民生。”近年来,因维护不当、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出行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5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截至2021年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2883个。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就加强窨井盖管理、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检察建议;强化机制建设,建立基层先试先行、市院有序推进、省检察院统筹指导阶梯式联动机制,推行跨部门、跨条线合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常态化互动;探索“刑事检察+”模式,创新办案途径。


据了解,陕西省检察机关注重不断延伸监督触角,积极搭建立体网络。省检察院与省住建厅会签相关意见和通知,建立六项机制,自2020年10月开始在全省开展为期8个月的窨井设施专项整治行动,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座谈会226次,组织联合检查82次,制发检察建议147件,出台规范性文件24件,用心用情守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来源:正义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倪建军  刘小刚

编辑:段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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