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首届做实行政检察论坛专题回放(一)
2021年4月9日—10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做实行政检察论坛在西安举行。会议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主题,依次从三个专题,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新发展阶段做实行政检察的理念、原则与路径”“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理据与实践”“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促进诉源治理”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陕西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等出席会议并讲话,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主持会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作总结点评。论坛上,多位行政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行政检察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热烈研讨,现将主要发言择要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 张相军
张相军认为,行政检察理论研究是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正确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提升行政检察队伍素质的有力抓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为繁荣行政检察理论研究、交流、宣传提供了新平台。他期待,在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的关心支持下,专业委员会持续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作用,就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广泛的学术研究、研讨和交流,积极建言献策,深入研究行政检察的司法规律和发展方式,力争将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打造成行政检察理论研究的重地和智库,为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引领。
专题一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在新发展阶段做实行政检察的理念、原则与路径
专题一由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主持,围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新发展阶段做实行政检察的理念、原则与路径”开展研讨。天津市院第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智、福建省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吉林省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彦娥、黑龙江省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刘长征、山东省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窦川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艺依次作主旨发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傅国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作精彩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 张步洪
发言环节
天津市院第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侯 智
在发言环节,侯智认为,行政检察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做到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履职监督,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司法办案,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坚持突出治理现代化目标来提升监督质效。吴世东结合福建省行政检察工作指出,行政检察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的理念。同时,也要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审判、刑事检察、行政执法的衔接。张彦娥重点论述了行政检察的路径选择,即“两轮驱动”、“两大系统”和“一案三查”。具体是指,构建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构建对司法执法支持和监督的“两大系统”,建立“一案三查”的工作机制。刘长征从更新检察理念出发,认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应当坚持三大理念,即办理典型案例理念、“一手托两家”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窦川坦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出发,认为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一要树立信息化理念,二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三要树立精准监督、持续监督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 艺
刘艺从做实行政检察的理念、原则和路径出发,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重点问题。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诉讼目的。但实践中,行政争议“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因而检察机关适时提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诉源治理的新理念。她认为,认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寻求可行的改进措施,应重点思考以下问题。第一,法治现代化要求行政司法制度具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功效。过于偏重“形式性”的诉讼法容易陷入“程序空转”的逻辑怪圈。行政诉讼应当作出主动调整,努力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以适应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第二,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模式是制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瓶颈。深受民事诉讼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一直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行政诉讼明确“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后,应统筹兼顾好各个立法目的,防止制度功能的工具化、目的单一化。第三,检察机关“超越形式理性”的举措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坚持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能动司法的体现。她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可在法律既定的框架中发挥作用,还可在不违反法治精神的前提下,超越法律的形式性规定发挥实质治理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需要满足“具有必要性”的启动条件。最后,她希望,系统提升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能力,可通过“认知开放”的路径影响立法,最终促进制度在规范层面的完善。
点评环节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 傅国云
傅国云指出,行政检察要跳出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数攀比的误区,发挥其独特的双重监督、穿透式监督功能。同时,应当坚持有限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防止陷入“一般监督”的误区。通过行政检察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推动监督模式由“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字赋能”的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莫于川
莫于川依次对五位发言人进行点评,也针对研讨主题补充了三点意见。第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对其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特别是关于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容。第二,要把新时代的检察工作做实,这是系统工程,要对多因素、环节和全过程予以关注。既要配套采取措施,包括立法和建制,完善体制和机制,又要抓典型案例,才能把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能力与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的高要求完好结合。第三,要通过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改进方法、丰富抓手,来提高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力。要做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就要找到抓手、创造抓手、利用好抓手。关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实效,但还不够深入,还需进一步提升,这就需要创新。一是观念,二是机制,三是方法。只有通过创新,把形而上、形而中、形而下的东西都抓住抓好,才能真正做到高效率、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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