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创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四项机制”
为了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审计工作与陕西省审计厅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着力建立健全情况互通机制、沟通协作机制、问题反馈机制和人员选配机制等4项机制。
建立健全情况互通机制
建立审计信息互通机制。省检察院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将涉及全省检察系统年度审计计划告知省检察院,对市级检察机关的审计结果,根据需要可抄送省级检察机关。建立审前情况通报机制。省审计厅在对省检察院和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上级单位巡视(巡察)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等情况资料。
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省审计厅确定对全省检察院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时,可要求省检察院派员配合协助。省审计厅在对省检察院下属单位开展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省检察院可以提出重点关注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审计过程中,如涉及检察业务性较强的业务工作,省检察院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省检察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提前2周将内部审计通知书或工作方案报送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应当给予审计业务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
在审计中发现与巡视(巡察)监督内容相关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下,省审计厅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抄送省检察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省检察院应督促其整改,并将督促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省审计厅。
建立健全人员选培机制
省检察院建立检察审计人才库,定期更新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省审计厅抽调省检察院机关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结束后,应对其参加审计工作人员作出工作鉴定,省检察院将其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省审计厅在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时,应当将省检察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纳入到整体培训计划中。
来源: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
文字:贺增国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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