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的“女友”
发达的社交网络可以轻松地将素不相识的你我联结起来,但摸不着看不清的虚拟世界也给网络交友带来一定风险,为不法分子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以“网恋”为名实施诈骗的离奇案件,男子李强(化名)利用微信交友软件,冒充单身女性,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谎言,骗取钱财。直到案发,被害人都不相信一直在微信里嘘寒问暖的“女友”原来是一个男人。
2017年7月,冶磊(化名)在西安火车站附近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刘娟(化名),单身已久的冶磊对这个“天上掉下的林妹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微信上聊得火热,刘娟的含情脉脉、善解人意让治磊这个单身汉怦然心动,一来二去很快就与刘娟发展成网络恋人。
确立关系后,刘娟也就没把冶磊当外人,说自己在汉中一个人租房生活,无依无靠,很幸运找到自己的归属,这让冶磊既心疼又幸福。在此后的两个月里,为了给心爱的“女友”交房租,买包、化妆品、日常用品以及过节发红包等,冶磊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刘娟1.5万余元。
2017年9月,在冶磊的再三要求下,刘娟终于来西安与他见面,见到日思夜想的女友后,冶磊更是对这个微信里的“女友”深信不已,同年12月,两人在刘娟居住的汉中再次见面,这次他还见到刘娟的“表哥”。此后至2020年7月期间,冶磊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女友”转去8万余元供其日常开销。
冶磊不知道的是,与自己交往近三年的女友刘娟其实一直是李强(化名)假扮的。
2017年7月李强在西安火车站通过微信搜索添加治磊并谎称自己是刘娟,虚构自己女性的身份就是为了骗取钱财。通过甜言蜜语骗取冶磊的信任后,就以恋人身份多次向其索要钱财。
2017年9月,由于冶磊再三要求见面,李强担心自己真实性别暴露,便让其女友危莉(化名)假扮为“刘娟”和冶磊在西安见面,打消其疑虑。
2017年12月,李强更是假扮“刘娟”表哥,与女友危莉一起在汉中与冶磊见面,让冶磊深信不疑,继续为“爱”买单。后李强与危莉分手,李强仍用“刘娟”身份与冶磊交往,骗取钱财7万余元。直至公安机关联系冶磊后,其仍不相信,自己苦苦相恋的“女友”竟一直是李强假扮。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的“好事”也同样发生在郑军(化名)和杨明(化名)身上。
2019年3月李强用同样的方式在微信上加郑军为好友,并从网上搜索陌生女性图片发给郑军,谎称自己为“刘娟”,通过聊天取得信任,很快确立“恋人”关系,同样以交房租,买包、化妆品、日常用品以及过节发红包等为借口先后骗取郑军12万元。期间,李强还以网恋为名骗取杨明3万余元,直至公安机关破案联系到被害人,他们方知被骗。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先后诈骗三名被害人共计25万余元,该犯罪金额已达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某作为李某的女友,明知李某在对被害人冶某某实施诈骗,仍用自己的女性身份为李某能骗取到冶某的信任提供帮助,属共同犯罪,因其仅发挥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危某减轻处罚。
同时,在郑某、杨某被骗过程中,危某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未参与,故其对这两起诈骗事实不承担责任,二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据此建议:
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危莉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案经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以上量刑建议。李某和危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检察官提醒
利用感情设圈套、挖陷阱,用虚假故事和甜言蜜语将被害人引入骗局,进而诈骗钱财,是不法分子的一贯行径,特别是在信息网络时代,这种诈骗手段更加便捷、更加隐秘,影响也更加广泛。因此,网络交友必须谨慎,在牵涉金钱交易时要多加警惕,拒绝给陌生人汇款,同时,对于网络刷单、投资、贷款等新型电信诈骗方式也要多留心留意。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要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警。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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