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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两张卡,成了犯罪帮凶

陕西检察 2022-06-19


the case

出借两张卡

  成了犯罪帮凶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批捕。


案件回顾





1月至2月

犯罪嫌疑人高某陆续向一网友

以每张卡每月500元的价格

出售其银行卡5张、电话卡1张

共获利2500元


经查,高某将银行卡出租后涉及多起网络诈骗案件,5张银行卡累计流入金额约180万余元,其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已落实被害人12名,累计流入诈骗金额21.8万余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情节严重”:(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定物品,随意出租、出借、出卖他人,有可能涉嫌违法,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便构成犯罪。


目前,电信网络犯罪频发、多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广大群众千万不能有轻松赚大钱的思想,同时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意识,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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