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民”“行”共发力 用检察建议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民”“行”共发力 用检察建议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办案中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融入到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民”“行”共发力,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9月14日下午,针对在两起涉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两家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以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铁检分院分别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告送达。宣告会邀请了省人大代表、西安千禾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小虎,省政协委员、怡豪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付波两位省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代表,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案件承办人李阳主持宣告会。分院法警支队派员维持宣告送达会场秩序。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案件承办人李阳
分院在审查两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受伤劳动者均为农民工,涉案两家企业均未为农民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其中一家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便约定劳动者认可并同意该用人单位将应享受的社会保险等法定待遇包含在工资总额中并按月领取。作为涉事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对该企业不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也未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保障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快速妥善地处理事故,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工伤保险制度在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无论是对劳动者个人还是企业,都是一种保障措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能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而决定,即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同意或者主动放弃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
此次宣告的检察建议,即针对两起案件中企业和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旨在督促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各类社会保险,进一步提高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依法依规管理企业,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发挥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能。
被建议的两家企业在表态发言中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积极整改,尽快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被建议行政机关代表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会后将积极履职,督促涉事企业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同时严格排查区域内同类问题,防止此类问题再出现。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文字:王 薇
摄影:董宏亮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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