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巡视办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协作配合办法
为建立健全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配合市县党委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协作机制,提升对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近日,中共陕西省委巡视办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配合市县党委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协作办法》。
《协作办法》明确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提前会商。市县党委在对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工作前,由市县党委巡察办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通报巡察任务、巡察时间、巡察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是人员选派。巡察准备阶段,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参加巡察工作的人选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三是通报情况。巡察进驻前,市县巡察办可函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巡察组书面通报被巡察人民检察院情况。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请巡察办协调安排当面通报。
四是政策咨询。巡察了解中,巡察组遇到专业性较强或重要问题,经报请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五是成果共享。巡察组向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党委报告巡察情况后,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通报巡察情况。
六是协作督查。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组成巡察整改督查组对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巡察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协作办法》还就日常工作协调进行了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办要做好商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配合事项。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巡察机构要做好与市县党委巡察机构协调配合事项的受理和反馈工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巡视办)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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