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齐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过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院通过调解程序要求齐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齐某某当庭通过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道歉。庭审中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宣判后其表示同意判决,不上诉,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指认作案现场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齐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喂子坪村东面210国道附近的山坡上,将事先自己制作好的钢丝猎套沿山坡进行放置后返回家中。几日后,齐某某再次来至放置猎捕工具的地点,并找到了已猎捕到的两只疑似小麂的野生动物,齐某某用随身所带的小刀从野生动物身上切下肉块装入事先准备的快递袋内,带回家中准备食用,部分肉块分给了事后叫来帮忙开车的姚某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猎捕现场查获猎套、野生动物尸体、骨头、皮毛,并提取了猎套12个、小块皮毛、骨头,又分别从齐某某、姚某某家中查获了野生动物肉块共11袋、刀具2把、磨刀石1块、快递袋28个,以及背包、手套等物品。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两只野生动物均为小麂,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认定,狩猎现场位于秦岭禁猎区范围内,齐某某使用的自制钢丝猎套属于禁用工具,小麂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只。
猎杀的野生动物小麂和肉块秦岭是我国的“中央物种基因库”“中央水塔”,是具有全球性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也是各类野生动物天然的栖息地。该案系涉秦岭破坏野生动物案件,齐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相继出台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之时,仍罔顾法律规定,利用其居住在秦岭腹地熟悉地形环境的便利条件,为贪食野味非法猎捕,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致其身陷囹圄。既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又被追究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