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敢偷井盖?有人偷井盖,被抓了!
小小井盖
事关城市公共安全
然而有人却对它动起了歪脑筋
偷井盖犯法!
偷井盖犯法!
偷井盖犯法!(重要事情重复三遍)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就批捕了一个偷井盖的人
跟他一起来的
还有卖井盖的人……
案 情 回 顾~
今年8月26日,辖区某派出所接市政巡查人员报警,称早上巡查发现某中学门口有6个下水井篦被盗,并称近期巡查时发现附近发生多起下水井篦被盗案件。接警后民警立即调取了案发前一晚周边监控, 经研判发现8月26日凌晨3时许一名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实施盗窃。视频追踪发现该男子在该辖区作案后到另一条路口继续作案,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向北门外逃窜。
9月23日,在分局巡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发现了嫌疑人落脚点,随即在辖区某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闫某,经审查,闫某对其盗窃下水井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深挖,民警发现嫌疑人闫某从8月16日开始便在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等地连续疯狂盗窃下水井篦200余起,得手后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销赃、一个多月来非法获利24000余元。
与他同时被抓的还有赵某、李某夫妇以及董某。其中,赵某、李某夫妇在明知下水井篦属于市政设施不得随意收购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后又将收购来的下水井篦加价后转卖给经营废铁收购的嫌疑人董某。而董某明知上述情况的同时仍将收购的下水井篦掺入废铁堆中变卖,获利约32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闫某因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赵某、董某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普法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就在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一律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这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
检察官提醒
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请注意了!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了,请你们及时收手,悬崖勒马,千万不要再打它们的主意了!
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往期精选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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