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传统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学党史 忆检史 开启人民检察事业新征程”征文活动获奖名单揭晓。其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赓续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传统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文荣获一等奖。
赓续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传统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冯耀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丁银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检察历史是人民检察制度的血脉和灵魂,陕甘宁边区检察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在人民检察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探索和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所形成的红色检察传统历经风雨、薪火相传,至今闪耀着时代光辉,激励着新时代检察人发扬革命传统,赓续红色血脉,不断从中汲取继往开来的澎湃力量,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重温历史,探寻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创新发展历程
重温陕甘宁边区检察历史,在这战火纷飞的13年里,经过检察先辈的不懈努力,检察体制从依附到独立、检察职权由刑事拓展至民事、行政、公益事项等多个领域,检察职能定位从司法监督拓展到一般监督,检察实践不断丰富,检察制度实现了全方位创新发展。
(一)检察体制不断创新
陕甘宁边区继承中央苏区司法制度传统,结合抗日根据地实际情况,创立了边区检察制度。纵观这一时期检察体制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
1.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员时期——配置检察员。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从1937年9月至1939年3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内部设有检察员,负责对案件的先行审查,然后提起公诉。这一时期,有些县设立有专门的检察员,有些县审判员兼任检察员。由检察员、公安处、保安科、群团组织共同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
2.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时期——审检合署。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4月4日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权。至此,检察处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制度上得以确立。但是,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 高等法院只负责行政事务,这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向审检并立发展的一次重要举措。而且,这一时期边区的一些行政公文、高等法院指示的抬头或落款往往将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和检察长李木庵并列签署。但时隔不久,边区推行“精兵简政”,检察处和各县检察员被一并裁撤,检察职能分别由法院和保安处承担。
3.边区设立高等检察处时期——审检并立。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 独立行使职权,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长领导。这是新中国成立前首次建立的独立的检察机关组织系统,彻底改变了以前“审检合署”或“配置制”的做法,检察制度实现了从“审检合署”到“审检并立”的历史性转折,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虽然不久后因全面内战爆发,检察制度被再次取消,但这是对人民检察独立的第一次探索,对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体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检察职能创新
考察陕甘宁边区检察权产生、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边区检察职权的配置已经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职能定位愈加突出法律监督色彩,检察职能愈加完善。
1.法律监督范围不断拓展。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的检察职权主要有五大类:侦查、公诉、公益诉讼、协助自诉、监督判决执行权;到1946年10月,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进一步扩张了监督权内容,既包括对违反宪法行为之监督,还包括对违反行政法行为之监督。另外将监督判决执行改为指挥刑事判决执行,取消了监督民事判决执行的权力。同时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健全检察制度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一、关于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检举;二、关于各级公务人员触犯行政法规的检举;三、关于违反政策之事项(如违反租佃条例)的检举。以上三项检察结果,属于违反法律的,即向各同级法庭提起公诉;属于行政处分的,即呈送边区政府核办”。从边区检察立法对检察权的规定变化看,一方面检察职权呈扩张趋势,已经超越了刑事范围,并赋予了其移送行政处分的权力;另一方面更加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权从司法监督(刑事犯罪的侦查、检举等)拓展到了一般监督(违反宪法、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检举)。这体现了检察职能定位的扩张,也反映出检察权越来越突出的“法律监督”色彩,并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所延续。
2.创制刑事和解制度。面对边区经济发展落后、财政收入困难、司法干部匮乏的实际情况,以李木庵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努力革故鼎新,从边区实际出发,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探索出适合边区经济、法治状况,便于推行的和解制度。1943年,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了群众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多种方式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调解处理结果,办案方式中引入刑事和解这一柔性制度,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不仅减少了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提高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边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均系首创,其成功经验对我国当前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其中蕴含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仍具有极大指导意义。
3.创制公益诉讼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萌芽,规定检察员的职权包括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其后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第八条就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般民事案件之公益事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土豪恶霸,欺压佃农,逾额收租或无理夺租,佃户畏势不敢声称者,检察员应实施检察。如涉及刑事范围者,按照刑事实施程序办理,如仅属民事者,按照通常民事程序办理。2.公营企业、垄断、操纵、妨害大众生计,或舞弊贪污,无人声诉者,检察员应实施检察。如涉及刑事范围者,按照通常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如涉及行政处分者,按照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理”,明确了边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及适用程序,推进了公益诉讼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讲,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最早的渊源,并且为新中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检察业务建设创新
陕甘宁边区在检察业务建设与实践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为新中国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1.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1946年7月23日至8月6日,陕甘宁边区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这是目前可查知的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一次检察业务研究会,说明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重视检察业务建设。这次业务研究会由马定邦检察长主持,高等法院马锡五院长、乔松山副院长莅会指导。会议总结了以往检察工作经验,对此后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和各种工作制度进行了讨论研究。这次业务研究会不仅促进了边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建国后检察业务建设树立了典范,同时也开创了召开研究会总结检察经验、研究检察业务、梳理检察理论的先河。
2.莅庭公诉陕甘宁边区检察第一案。黄克功杀人案是边区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莅庭公诉的第一案。黄克功原系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案发后,检察机关通过侦查、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现场勘察、主持尸检、搜集物证等大量富有成效的侦查工作,确定了案件基本事实。该案在陕北公学公开审理,胡耀邦、王卓超、徐时奎一起作为公诉人出庭执行检察任务、陈述意见,时任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代表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此案中,检察机关既审核了侦查机关的各种证据,又代表政府对被告人提起了公诉,进而与被告人形成平等的控辩关系,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较为全面地呈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监督执行等职权,这是人民检察史上一次有益的实践探索,影响深远。
二、推本溯源,深挖陕甘宁边区检察工作优良传统
回望陕甘宁边区检察事业的筚路蓝缕,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诸多创新成果都是李木庵、马定邦等早期检察领导人和无数为检察事业抛洒热血的检察先辈,坚持党的领导,从人民利益出发,结合边区实际,在不懈探寻、奋斗中取得的。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
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从建立开始,就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1.贯彻党领导制定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时期,党的领导是立法司法的核心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党中央及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边区检察工作的开展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几经波折,检察职权也一直在变化,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从检察机关建立开始、陕甘宁边区人民检察制度坚持并形成的优良传统,是边区检察制度建设和实践的根本保证。
2.坚持重大案件请示汇报。如办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时,时任抗大副校长罗瑞卿亲自审讯并将案情向党中央毛主席报告,审判长雷经天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判决意见写信报告毛主席,党中央和毛主席同意法院的意见,黄克功最终被判处死刑,体现了重大案件坚持请示汇报的政治自觉。不仅如此,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干部的选任也强调首要条件是政治条件,其次才是业务能力,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3.坚持保障党的中心工作。边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边区检察工作始终以捍卫革命政权为使命,为实现党的目标服务,为边区抗战动员、惩治犯罪、维护边区秩序服务。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39年1月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实施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破坏抗日民主制度的汉奸土匪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提起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责,严厉打击土匪、汉奸、贪污等政治犯罪以及侵犯边区群众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犯罪,不仅维护了边区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更稳固了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
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不断发展,最根本的在于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这是边区检察探索实践的内在灵魂。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陕甘宁边区一系列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在权利规范方面强调保障生存权,在权利主体上强调人民性和阶级性。1941年1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次会议上强调:“边区的司法制度,是民权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保护的是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与财权,而打击的则是不可救药的汉奸与土匪。它是服务于政治的,它向人民负责” 。习仲勋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讲话时也强调:“司法人员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的端端的”。边区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坚决保护工农群众利益作为中心任务,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边区检察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边区检察工作始终贯穿着群众路线,非常注重广泛发动群众行使检察权利,形成了边区民主检举犯罪制度。《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明确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边区检察机关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一切违法侵权行为,这一司法实践后来形成举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公审制度,除检察员出庭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同时邀请民众参与,听取民众代表意见,提高重大案件处理的民主性,并且通过现场案例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如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在陕北公学操场公审就是典范。
3.坚持服务人民。不拘形式、手续简便、方便诉讼是边区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为了方便人民诉讼,《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诉讼当事人口头起诉、书面起诉有同等效力,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同时考虑到边区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为了方便群众诉讼,边区改变坐堂办案的传统,建立了不分时效、不分场合、不分地点和形式的巡回检察,这种方便群众、不拘形式司法模式深受群众称赞,也体现检察工作以人民利益为先,坚持为了人民的检察理念。这一时期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为民优良传统,已经成为人民司法工作弥足珍贵的历史财富。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检察工作
以李木庵为代表的早期检察机关领导人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求变,从检察立法到检察体制、从检察理论到司法实践,对边区检察制度进行积极改革创新,创建了史无前例的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
1.检察立法创新。从1939年4月制定的《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专章规定检察权的设置、检察长和检察员职权;到1946年10月发布《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专门检察制度的立法空白,陕甘宁边区检察立法实现从粗放化的权宜之规到制度化的科学之制的转变,对新中国检察立法产生积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2.检察制度创新。陕甘宁边区时期,检察机关立足边区实际,从服务边区政权建设、维护边区社会秩序、保障边区人民利益出发,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对检察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开创性地提出刑事和解制度、创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些制度有的开创了人民检察的历史先河,有的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为人民检察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深刻影响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3.检察实践创新。陕甘宁边区时期,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检察业务在实践中的探索与创新。从首次公诉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到肖玉璧贪污、渎职案,再到雷春发破坏边区案,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中,探索出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听取群众意见、简单案件提出书面意见不莅庭执行职务这种繁简分流的公诉模式。同时针对边区司法人员匮乏且法律素养较低的情况,成立新法学会、创办业余法律学校,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这些都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对新中国检察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指导。
三、赓续传承,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的探索和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其所形成的红色检察传统至今闪耀着时代光辉,激励着新时代检察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赓续红色血脉,传承革命传统,从中汲取智慧与力量,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
(一)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体现新担当
坚持党的领导是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建设和实践的根本保证,也是人民检察制度一脉相承的司法传统和本质特征。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着力锻造检察队伍忠诚品格,筑牢政治忠诚,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把对党忠诚落实到司法办案、履职尽责的始终,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二)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新作为
服务保障党的中心工作是陕甘宁边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检察的历史使命。新时代检察工作应秉承这一优良传统,自觉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体现担当与作为。始终牢记“国之大者”,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坚决防范经济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加大对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新需求,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平等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三)在司法为民上谋求新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检察的初心,也是陕甘宁边区检察工作的目标追求。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求,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恪守司法为民初心,忠诚履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严惩“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生产安全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办好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创新优化12309检察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积极引入公开听证办案方式,让人民群众在细节中感受司法为民情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构建多方参与、多元化解矛盾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四)在推进改革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改革求变是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不断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也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前进的不竭动力。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对标对表党和人民新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少捕慎押慎诉”等司法检察理念,不断优化法律监督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深耕主责主业,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建设,强化员额动态管理,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做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特点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检务保障管理制度,把“案-件比”作为检察监督办案科学管理核心指标,不断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以智慧检务为抓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新时代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新动能。
(五)在提升履职能力上呈现新气象
积极借鉴陕甘宁边区选拔司法干部强调政治挂帅、采取多种办法选拔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有益经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及履职能力,努力展现新时代检察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深入开展党史检史学习教育,用足用好用活陕西得天独厚的红色教育资源,组织党员干部赴延安、照金、梁家河及陕甘宁高等法院旧址,接受革命精神洗礼,从百年党史和90年人民检察史中感悟、总结党领导下国家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建设的优良传统及其时代价值,以滋养初心,淬炼灵魂,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永葆政治本色。重视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多种方式技能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不断磨砺检察人员专业能力,着力培育追求极致的专业精神,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专业扎实、业务精湛的司法办案“工匠”“能手”和“大师”,切实担负起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职责使命。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坚持零容忍,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优化检察机关政治生态,转变检察纪律作风,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充分展示新时代检察队伍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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