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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陕西检察 2022-06-19

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某码头”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直排黄河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河道违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7.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某码头”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违法建设  恢复原状


【要旨】


针对在渭河支流灞河河道乱搭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建设行为,检察机关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切实保护灞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陕西省某工贸公司未经批准投资2000余万元在灞柳生态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内违法建设“某某码头”涉水旅游项目,修建河堤路商铺10间、河道游乐场1处、河道观景码头1处、烧烤平台1处、人造沙滩游乐设施1处、湖心岛酒店建筑8栋,建筑总面积约1.7万平方米。建设期间,由于该流域的管理权限多次进行调整,相关行政机关存在职责交叉的情况,致使违法建设问题未及时查处,该公司最终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经营区,占用、围垦河道及沿岸土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威胁灞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2月,西安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在与河长办联合排查“四乱”突出问题时发现该案线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灞桥区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通过实地勘查现场、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涉案违建群集中在灞河河道水面、迎水坡脚、河堤肩、河堤路两侧约3.5公里范围内。2017年3月24日,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市水务局名义曾向某管委会下发紧急通知,认定灞河“某某码头”属于违法建筑,并提出整改要求。但违建整改工作未有效推进,且违建餐厅、酒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污水、垃圾直排灞河,沿岸水体环境持续受到污染。2019年4月,某管委会发出限期清理整治通告,违建问题仍未整改。


2019年5月,灞桥区院向某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某某码头”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护灞河生态环境。该管委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由征地拆迁办、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宣传部、新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并下设政策答疑、法务咨询、信访接待、拆迁评估、综合执法、现场拆除等专项工作组,对违法建筑开展分类治理。为了确保办案效果,灞桥区院与该管委会积极联系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制定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方案,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截至2019年7月,累计出动人力985次,机械31台班,完成了商铺、游乐设施、码头、酒店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平方米违法建筑的拆除、垃圾清运和复绿工作。该管委会结合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建设需要,将“某某码头”治理区纳入灞河幸福岸线核心区及全运湖项目建设,持续加大河道管理治理工作,提升城市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


【典型意义】


“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共同领导,沿黄检察机关、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实施,旨在全面整治黄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精准监督的基础上,与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拆除违法建筑,修复了生态环境,保障了灞河行洪安全。


案例二: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陕西某化工集团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汾渭平原  圆桌会议


【要旨】


针对企业违法排放废气污染大气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涉案企业积极整改,有效解决了当地大气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陕西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化工集团)硝酸铵车间废气排放口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19年3月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咸阳中心组检查化工集团整治情况时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执法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仍未得到整改,且占全厂实际颗粒物排放量约90%的硝铵车间没有采取减排措施。化工集团长期不依法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违法排放废气,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6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平市院)从中央环保督察组咸阳中心组反馈情况中发现该案线索,同年3月7日立案。经调查查明,2018年6月6日,某市环保分局针对化工集团存在的硫酸铵车间存在跑、滴、漏现象、无组织排放问题,硝酸铵车间排放口均未安装颗粒物、氨在线监测设施,通过老烟囱的烟道的挡板密封不严,少部分烟气未经过处理和在线监测系统从老烟囱排出等问题,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6月13日,该分局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一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化工集团于6月15日缴纳罚款,该分局于6月20日终结审查该案。


2019年3月6日,兴平市院赴化工集团实地调查,发现化工集团的硝酸铵车间排放口仍未安装颗粒物、氨在线监测设施,老烟囱的烟道密封不严,仍有烟气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3月8日,兴平市院向某市环保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全面监管措施,有效整治化工集团污染大气环境问题。


后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兴平市院多次与某市环保分局、化工集团召开圆桌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方案。化工集团投资100多万元,修订完善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腐蚀设备进行了修复,对硫酸铵储罐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封闭运行。在烟道断开处增加一层不锈钢板封堵焊死,实现烟道与老烟囱的物理隔绝。3月16日完成了三个硝酸铵车间排气筒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聘请三捷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修订了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并于4月11日进行备案。2019年4月29日,某市环保分局回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执法检查组和中央环保督察组咸阳中心组指出的问题均得到整改。8月29日,兴平市院联合该环保分局对化工集团大气污染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发现硝酸铵车间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实际颗粒物排放量已完全达标。


【典型意义】


汾渭平原与京津翼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并列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高度关注,强调要以汾渭平原为主战场之一打赢蓝天保卫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作用,采用圆桌会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涉案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打造“六彩”公益检察,提升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排污  渭河支流  依法全面履职


【要旨】


针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建设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保护渭河支流清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清河属黄河流域四级河道,属渭河—石川河的支流,发源于铜川市耀州区,在三原县境内流经新兴镇等11个乡镇,于大程镇芬李村东流入临潼区境内。三原县大程镇部分生产、生活污水经大程镇大程村南端机耕路左侧排入清河。2012年,为优化镇区环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某镇政府申报获批关于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征地及围墙圈建工作,但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一直未予建设,排污问题持续存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清河水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院)通过华商报等媒体报道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经现场勘查、走访当地群众、排污企业、乡镇政府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但该镇政府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院向该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改善环境质量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公益侵害持续存在。2016年6月19日,三原县院委托西安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排污口排出的污水进行检测,经6月20、6月22日、7月4日三次不定期检测,发现污水中BOD5、CODcr、氨氮、悬浮物均不同程度超过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


【诉讼过程】


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三原县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未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2017年4月11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某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展开辩论。经审理,县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三原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参照“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判决生效后,该镇政府先后投资2900余万元,建成占地12亩,日处理2500吨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于2018年6月竣工运行,排入清河的污水已达到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是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的应有之责。在全国公益诉讼检察试点期间,检察机关以保护公益为核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通过提起诉讼,依法推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是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例督促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共同推动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四: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直排黄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干流  污水直排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城市管网生活污水溢流超标排放污染黄河干流水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协调指挥中心作用,上下联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推动问题解决,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韩城市城乡建设局与北京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排放特许经营权协议,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2.5万吨/日,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容量急剧扩张,实际污水产生量达3.2万吨/日,每天约有7000立方米污水通过韩城市周原村东边的排污口直排黄河干流,污染黄河水质,侵害黄河干流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来源于2017年10月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组的情况反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韩城市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经向韩城市环境保护局、自来水公司、城市管理局、黄河河务局等部门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3月20日,韩城市院向某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对该市周原村东排口污水溢流黄河的违法行为作出有效处理和落实,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某市环境保护局(现为生态环境局)及城市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并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由于城市管网升级及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在未升级前排污现状无法得到彻底改变。


为妥善解决市政污水超标直排黄河、损害黄河生态问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因该案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且职能交叉,需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经分析研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某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依法对该市周原村东排口超标污水排入黄河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黄河生态环境不受侵害。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方面加大污水收集处理力度,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水溢流,建设雨水排水总管截流泵站,加强东排口污水治理。另一方面启动污水溢流应急治理工程,投资710万元,在污水处理厂西侧建设占地500平方米、容积3700立方米的污水蓄水池,并于2019年8月投入使用。为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24亿元启动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日处理能力由2.5万立方米增至4万立方米,于2021年3月底试运行。经多次检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24-2018)A级标准。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神圣使命,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陕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协调指挥中心作用,精准研判,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黄河干流生态环境安全,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文明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活垃圾污染  农村人居环境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监管职责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整改,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澄城县某乡镇村民在本村县道旁的“自然沟”违法倾倒生活垃圾。至2020年初,该处形成东西长约19米,南北宽约60米,高约20米,总量约为22800立方米的垃圾堆,距离村民住地不足百米,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澄城县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2019年5月17日,澄城县院向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村民随意倾倒堆积生活垃圾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建议提出后,镇政府超过2个月未书面回复。澄城县院先后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2日、12月2日三次对涉案“自然沟”垃圾倾倒点进行跟进调查,发现垃圾没有清理,现场仍在继续倾倒垃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4月22日,澄城县院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自然沟”违法堆积、倾倒垃圾进行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该镇政府积极履职,投入资金22万元,组织人力10余人,铲车4台,拉土车2台,对涉案垃圾全部进行了清运。在周边修建长约280米的文化墙,竖立“公益诉讼整治示范点”宣传警示牌,指定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制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户清扫、组保洁、村拉运”制度,引导全镇人民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2020年10月27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该镇政府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整改到位。11月中旬,澄城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到现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查看,未再发现倾倒垃圾现象。鉴于该镇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澄城县院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任务,对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长期得不到治理、污染周边环境的现象,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履职,将垃圾全部清运,并在当地修建文化墙和设立宣传警示牌,定期收集村民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处理,为全省类似案件处理起到示范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参加庭前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查看等方式,确认环境得到修复、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依法撤诉。


案例六:延川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河道违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河道 违法采砂 专项整治 产业转型


【要旨】


针对违法采砂破坏黄河干流河道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实施系统治理,促进出台县域黄河采砂管理办法并推动当地产业发展转型,切实保护黄河河道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延川县境内的大禹街道办高家畔村郭某某采砂场、刘家畔村刘某某采砂场、延水关村冯某某采砂场、高家畔村王某某采砂场、伏寺村采砂场等5家采砂场,违反《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黄河延川段采砂作业的规定》,在凌汛期违规进行大范围采砂活动,并对所采砂石进行转运、售卖,且采砂场堆砂不规范,河道坑峁不平,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致使凌汛期黄河河道处于危险状态,黄河流域延川段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川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并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延川县院通过现场勘查、跟踪走访、调查询问、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2月28日,延川县院向某县水务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执行《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砂场限期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水务局立即展开黄河流域延川段违规采砂整治工作。先后调运机械设备29台,拉运车辆16辆,累计封存采砂船57只,拆解大船8只,清运存砂近10万方,平整河道约20万平方米,5个采砂场的抽砂船只全部撤离到河岸,场地恢复平整,堆砂基本规范,现场清理和河道恢复整改到位。


为了实现长效化治理,该水务局与河长办召开联席会议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深入沟通,推动延川县人民政府关闭了五家采砂场,成立了国有独资砂资源开发公司,并于2019年6月4日出台《延川县黄河河道采砂暂行管理办法》,实现了黄河流域延川段依法、规范、有序采砂,规范了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秩序。延水关镇政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发展,构建有地域优势的现代产业发展模式,建成132座蔬菜瓜果大棚,有效解决了237户农民就业问题,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该经验做法得到《方圆》杂志报道推广。


【典型意义】


黄河流经延川县68公里,其中可开采砂区约20公里,河道内蕴含了丰富的砂石资源,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黄河流域违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在办理案件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政府出台规范管理办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借鉴方案。


案例七: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


【要旨】


针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徐某某等6人为挖掘化石贩卖牟利,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米脂县桃镇新尚沟村和子洲县电市镇,用事先准备好的发电机、电镐、铁锹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手段挖掘四个5-9余米深浅不一的盗洞,先后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约400公斤。经西北大学鉴定,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三趾马、萨摩麟、犀等以及其它食草类动物骨骼脆片,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盗洞的填补、修复难度较大,经评估,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费用为12000元。


【调查和诉讼】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米脂县院)在办理徐某某等6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时,发现行为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2月8日,米脂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委托评估、与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确定了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环境修复方式及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后果严重程度,拟按照修复费用的50%提出惩罚性赔偿金。2月9日,米脂县院发出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月15日,米脂县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日,米脂县院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某等6人承担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的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费用12000元,惩罚性赔偿6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8月25日,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徐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对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缴纳环境修复费用8000元,两名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承担了环境修复费用4000元;六名被告已全部缴纳6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米脂县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生态修复过程中,米脂县院督促行政机关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未被羁押的当事人进行生态修复,指导当事人通过劳务代偿折抵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共修复盗洞9个(包含历史遗留盗洞),恢复生态面积110余平方米。


【典型意义】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影响黄土高原生态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结合环境受到破坏的程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违法行为人无力支付修复资金的,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履行。同时,检察机关将督促履职和促进判决执行相结合,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违法行为人共同修复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土高原生态保护  补植复绿  恢复性司法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林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通过“原地修复”“异地补植”两种途径,修复被破坏林地,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村民马某某等七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和白泥井镇大水村、金伊湾村林地479.9亩,用于耕种土豆、玉米等农作物,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1月29日立案调查,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本案事实。后定边县院向某县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原地或异地补植,切实恢复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定边县院对全县2017年以来破坏林地的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965.847亩被破坏林地未得到修复,遂陆续向该县林业局发出5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林业局以整改2020年之前国家林草局下发的森林督查违法违规图斑植被恢复专项行动为契机,责令违法行为人首先在原地补植复绿,原地不具备补植条件的,在定边检察公益林进行补植。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了植被恢复作业设计方案。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涉及破坏林地的1个街道办、19个乡镇和5个国营林场下发了植被恢复任务清单。截止2021年11月,共原地补植1845亩,在检察公益林异地补植1600亩,受到损害的林地得到修复。


为提升修复效果,定边县院聘请全国人大代表、“七一勋章”获得者、全国治沙英雄石光银为造林顾问,并先后与县林业局、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行政部门会签了植被保护协作文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了“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有力保护了黄土高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定边县地处黄土高原腹地,森林资源贫乏,水土流失严重。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刑事执行、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实现了刑事办案、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互补互促,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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