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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案例陕检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21年

你或许从这些案件

看见过陕西检察人的身影~


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米脂县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


2021年,陕西检察人以“三有”争创活动为抓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革命旧址的寻访保护中,传承先辈对家国大义的坚守与担当;在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中,给陷入困境中的人带来一缕希望的光;他们是公共安全的守卫者;是农民工兄弟口中的“护薪人”,他们时刻把党的信任和人民的期许记在心上,在办案中诠释使命,守护公平。


2021年,陕西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中有12起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与2020年相比数量翻了一番。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陕检人的成绩单。


陕西检察2021年度

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目录

序号

案例主题

案例名称

发布时间

1

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1月28日

2

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月02日

3

“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3月15日

4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月23日

5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月27日

6

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月30日

7

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8月25日

8

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安全生产类)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9月15日

9

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文物保护类)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9月15日

10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月29日

11

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11月25日

12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米脂县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12月16日



01

李某与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

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25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对有违法嫌疑的李某进行口头传唤。双方行进过程中,李某所骑自行车撞到王某所骑三轮摩托车上,并向王某逼近,王某在口头警告及鸣枪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开枪击伤李某左腿。1992年2月28日,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拒绝执行公务为由对李某行政拘留。


2019年5月17日,李某将某县公安局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伤残金60万元。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但其上诉、再审申请均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于1991年已经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但2019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已离异,生育一子未成家,长期在外打工。因遭受枪击致肢体三级残疾,体力劳动受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李某所在村镇派员旁听听证会。听证会上,在检察官及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撤回监督申请,承诺息诉罢访,同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20年6月,检察机关向李某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李某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申请人李某因行政违法行为致三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且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商洛市检察院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传递了司法温度,为这起跨度近30年的行政争议划上了句号。


02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兴利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兴将所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锋所经营的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锋明知系马某兴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井盖数量等情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遗漏了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追捕。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0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

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制作宽粉皮、细粉皮,均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彭某在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皮生产、销售工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4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汪家沟尾矿库)地处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所选矿种为铁矿,属于非重金属尾矿库,2003年3月建成使用,2006年停止使用。该尾矿库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坝坡偏陡、排水沟不全、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库尾排洪涵洞进口有破损现象、观测设施不全等重大安全隐患。该尾矿库占地18.9亩,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50米内有群众居住,距何家岩中心社区约600米,2018年被原汉中市安监局评定为D级尾矿库(最高危险等级),系“头顶库”,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对象,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露、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三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推动党委、政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整治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隐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05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1936年7月3日至1937年1月13日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现有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该旧址于1992年4月被公布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居民臧某某购买了志丹县保安镇位于炮楼山下、保安革命旧址上畔的房屋,建筑面积78.87平方米。2008年,臧某某违法在保安革命旧址上畔(旧址建控地带内)修建房屋,建筑面积386.96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毛泽东旧居的左上方,直线距离仅7.65米,严重破坏了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典型意义


保安革命旧址是中国革命的第二个红色首都,是珍贵的革命文物和中国革命伟大历程的重要见证。针对违法建设破坏革命文物风貌的情形,行政机关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前依法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涉案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06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机驾驶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典型意义


”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是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实施“黑飞”“违飞”,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行为是否危害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未严格核实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对国防安全和利益产生威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军地互涉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07

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

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0日,陕西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马铃薯冷藏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 责令该村委会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 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对违法占用耕地、天然草地共罚款50040.64元。该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但未采取执行措施。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人民法院该行政处罚执行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阅卷宗、现场勘查等,查明某区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未依照相关规定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导致某村委会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未受到处罚。经提出检察建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市各区县均存在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决定就该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机制,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典型意义


跟进监督是保障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刚性的重要措施。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者对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应当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对于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错误理解和适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座谈协调、会同人民法院完善相应机制等方式,推动此类问题的根本解决,取得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


08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曹家沟尾矿库)位于嘉陵江上游,属B级尾矿库(B级为较高危险)、重金属矿。该尾矿库从2010年停用至本案立案前长达八年时间内,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典型意义


尾矿库安全事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若监管不到位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危害。本案所涉尾矿库危险等级较高,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提起诉讼的刚性手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职。同时,结合办案全面调查尾矿库治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运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服务地方科学决策,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09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郑国渠首遗址位于陕西省泾阳县王桥镇上然村北,建于公元前246年,是迄今发现时代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拦河大坝,首开引泾灌溉之先河,对后世农田灌溉影响深远,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和文化价值,系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成功申遗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郑国渠首遗址标志石碑前堆积有建筑垃圾,遗址保护范围内泾惠渠东岸农田上堆积大量道路柏油渣;部分坝体因长期取土发生雨后垮塌情形;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东段坝体上的废旧厂房开办农业养殖场,并开挖排污渠,养殖场的家禽粪水向农田直排,严重破坏了遗址文物风貌和安全。


典型意义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应作为检察机关新领域的重点进行探索。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挖土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文物风貌和安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充分履职,违法行为未被有效遏制,文物风貌和安全持续受到破坏,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同时通过建立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有效激活和提升了文物治理能力水平,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0

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抗日战争时期,南泥湾是陕甘宁边区南大门,八路军三五九旅驻防于此,屯田垦荒,留下大量的红色革命史迹。八路军三五九旅英烈园遗址(以下简称英烈园)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赵家河村,约200余名烈士集中在此掩埋。由于英烈园曾遭国民党军破坏,部分墓冢化为平地。现英烈园中仅存关福祥烈士墓碑一块,周边土地被村民耕种,未进行管理保护。三五九旅后方医院(以下简称后方医院)于1941年3月迁驻至南泥湾赵家河村,旧址位于该村东头。1945年6月,医院随大部队转移后,由部分村民居住过,现存三大院十二孔窑洞缺门少窗,院内杂草丛生,棋盘、石台等裸露风化,未进行管理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革命史迹不同程度受损以及未纳入国家保护范畴情况,结合行政机关不同职能,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督促实现烈士墓址和革命旧址全面系统保护。同时,注重区域红色革命史迹集中连片保护,有效激活和提升了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能力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1

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某帆,随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在杨某帆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刘某、被告人孙某以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并通过某快递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某快递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孙某、刘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后刘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周至县某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货运处查获杨某帆从广东汕头发给刘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4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20支共计44支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托庭审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米脂县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一小区桩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施工难度增大,工期延长,农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资,而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导致农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郝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口头承诺在原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每米加价300元。工程完工结算时,建筑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的加价之后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双方就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申诉,但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为此,农民工代表郝某某以工程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


案例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面镜子,映照出陕检人胸怀国之大者、践行司法为民、不断砥砺前行的身影,映照出陕检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光辉瞬间。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2022年,陕西检察人将继续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打造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为奋力谱写陕西检察高质量发展不断奋进!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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