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进行时】当好生态卫士!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留坝县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融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检察监督,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留坝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
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这是干啥的啊?快来听听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小姐姐怎么说吧!
为什么要成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
成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融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客观需要。目前,省、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都已成立了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
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是干什么的?
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能:
1
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生态环境检察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在办理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所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做到“一案三查”。
2
加强业务指导。负责全院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涉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统一集中办理。
3
做好内外协调。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
4
负责生态环境检察其他工作。
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案件管辖范围是什么呢?
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案件管辖范围
(一)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非法采矿罪
11.破坏性采矿罪
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
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包括: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物权纠纷
(1)排除妨碍纠纷(限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人文
遗迹的排除妨害纠纷)
(2)消除危险纠纷(限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人文
遗迹的消除危险纠纷)
(3)恢复原状纠纷(限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人文
遗迹的恢复原状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
人文遗迹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4.合同纠纷
(1)排污权交易纠纷
(2)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3)碳汇交易纠纷
(三)以生态环境、林业、水利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四)公益诉讼案件
1.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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